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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③——“跑分”牟利不可取,以身试法毁终身,检察官带您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时间:2024-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何某从新疆阿克苏地区至枣阳、杭州等地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及所属手机银行、身份证提供给“跑分”洗钱团伙,帮助该团伙将涉网络电信诈骗资金进行转移。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何某名下中国银行卡以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卡贷方共计资金流水195万余元,两张卡共计涉诈关联金额达93万余元,获利13000元。
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
无论是身份证、银行卡这类的实物工具,还是账号密码、结算账户这类的电子信息,时常查验以防盗用,一旦丢失及时挂失,废弃不用记得注销,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
二是不贪图走捷径,了解并远离“帮信”。
出租、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是帮信罪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切勿被卡头卡商忽悠,成为网络电信犯罪的“工具人”。
三是提高防骗反诈意识,一键举报线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手段新、追查难,需提高日常反诈意识、遇到花样众多的诈骗名目,坚持“不听不信不帮忙、多问多查多拒绝”的原则,坚决守好思想防线,及时举报以绝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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