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轻罪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担当助力轻罪治理顺势应时,是追求正义价值、秩序价值、效率价值的必然选择。但实践中轻罪治理仍然面临着宽严轻重“度”的把握存在差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受限、犯罪附随效果过于严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等诸多问题。为构建与优化轻罪案件诉源治理检察路径,从推进轻罪案件专业办理、助力认罪认罚提质增效、优化轻罪刑罚附随后果、完善轻罪治理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此推进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
关键词:轻罪案件 诉源治理 社会治理
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从1999年的45.4%降至2023年1至9月的17.2%,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几年稳定保持在85%以上,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案件的具体划分和确定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轻罪案件是指区别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刑法规定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如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随着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机制与时俱进,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从矛盾纠纷的源头出发,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一种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和升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各项机制加强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上的建设,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犯罪结构轻刑化和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的轻罪案件诉源治理检察新路径,非常有必要且意义重大。
一、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案件诉源治理的价值分析
(一)正义价值:强化法律监督,实现良法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周永坤教授在书中说到:“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量下降,轻微犯罪案件量上升的同时,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而新型犯罪中以轻罪案件居多,这对轻罪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促进保障力量,检察机关开展轻罪案件诉源治理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是在“轻罪时代”履职尽责的体现;也是实现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轻罪案件大多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案子虽小、罪名虽轻,但往往具有普遍性,关乎着民情与民生,连接着民心与民意,轻罪案件诉源治理要充分考虑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知正义”,以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秩序价值:钝化社会矛盾,力促社会和谐
社会离不开秩序,而确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和社会治理共同完成,构建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在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要求司法机关办案应当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对轻罪案件的诉源治理目的在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恢复社会秩序,特别是在社会情况日益复杂的今天,轻罪诉源治理有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效果。如涉及民事侵权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转入刑法调整范围,即“高空抛物罪;再如“醉酒驾驶”因其会对社会秩序及公众安全造成巨大影响而被列入刑法,以及2023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均系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轻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探索与完善,有助于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谐美丽。
(三)效率价值:做实能动司法,提升治理质效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征、新变化,各类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使得司法活动难以保质保量,提高司法效率变得至关重要。在众多增长案件中,轻罪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大多数轻罪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加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从轻、减轻等情节,相较于重罪案件,往往更能在实体上较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且重罪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质,普遍案情较为复杂,诉讼流程较长,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轻罪案件治理自然而然的肩负起了平衡和节约有限司法资源的使命。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程序的直接参与者及监督保障者,必须将兼顾公正与效率作为指导轻罪案件诉源治理的总价值指引,将速裁程序作为轻罪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载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轻罪案件诉讼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轻罪案件诉源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宽严轻重“度”的把握存在差异
近年来,许多公众强烈反映的不法行为被纳入刑法治理范围内,这不仅仅反映在司法机关的办案量增加上,更重要的是反映在办案难度的增加和“度”的把握上。如近年来呈井喷态势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大多数诈骗窝点在境外,极大增地增加了办案机关侦查、取证及抓捕的难度,尤其对办案一线的公安机关办案人来讲,对此类案件更是深恶痛绝,加之受传统严打司法观念的影响,往往会先入为主的希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被起诉,检察官也会因为不捕、不诉程序的繁琐或因为考虑公安机关的考评指标怕影响后续配合等因素选择“一捕了之”“一诉了之”,而忽略该罪本就属于轻罪范畴,且有些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为了朋友“情面”而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主观恶性并不大,导致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因为量刑过重而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另有些轻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实践办案中会出现罪与非罪把关不严,此罪与彼罪认定不准等问题。但进入轻罪时代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要更新司法观念、转变思维方式,提高办案能力,摒弃在轻罪案件中主观判断和机械办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应当从重处罚;对本属于重罪,但考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因素,可以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轻罪,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对本是轻罪,但情节恶劣的,亦可以体现从严惩处精神。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受限
2018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尤其是在犯罪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有效落实并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迫切的任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导致其在轻罪治理过程中发挥受限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存在瑕疵。很多犯罪分子,特别是犯轻罪的犯罪分子,由于文化水平低下,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触犯法律,在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书的理解与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忽视这一情况,认为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保证了其系自愿签署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错误,出现形式上自愿认罪认罚,实质上并非自愿认罪认罚的瑕疵,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过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又说其理解错了,以为只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可以从宽处理,但对于指控的罪名并不认可。二是认罪认罚过程中律师参与度不够。对于轻罪案件,由于律师辩护空间较小,往往不会投入太多精力,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也不高,且越是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认为请律师的性价比不高,通常不会委托律师,认罪认罚只能由值班律师参与完成,而值班律师因为没有完整的参与案件,在短时间内面对有限的案件信息,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帮助同样非常有限,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于形式。
(三)犯罪后的附随效果过于严苛
轻罪的立法扩张使犯罪门槛降低,很多之前仅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变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人或为了贪图小便宜,或抱着侥幸心理,一不小心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治理,提高了大家对法律的敬畏与重视程度,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即使所犯罪行系轻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只要被冠以“罪犯”之名,就容易被他人避而远之,区别对待,服刑之后更是很难融入社会,且犯罪前科也是选择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的重要影响因素,而比本人被判处刑罚更为严重的是,其子女也会在上学、就业等方面遇到障碍,受到影响。另外,轻罪入刑的初衷是为了精准打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和推动社会治理,但笔者在日常办案中发现,许多犯罪分子,特别是犯轻罪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并不会为此而感到担忧,反而选择“破罐子破摔”,认为已经有了犯罪前科,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良影响已经造成,也不在乎二次犯罪了,轻罪治理并未达到想要的效果。
(四)轻罪治理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轻罪案件由于犯罪性质的轻微性,检察机关往往会建议适用缓刑,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承担轻罪治理诉前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但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大家对轻罪治理是否真的能达到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表示怀疑。实践中轻罪治理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缓刑所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末倒置。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是适用缓刑的参考性意见,但往往因为该意见而直接影响了检察院、法院的判断,常常出现检察机关本可以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由于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接收及出具相应文书,最终导致未能成功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行刑衔接存在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但实践中有些检察官对不起诉案件抱着“案结事了”的心态,未能充分考虑被不起诉人是否还需被作出行政处罚,导致常常出现犯罪后被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人比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受到的惩罚还要轻的情形。
三、检察机关构建轻罪案件诉源治理的路径
(一)推进轻罪案件专业办理
拥有国家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多重身份的检察机关,在推动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可以体现在办案组织、办案程序、办案配套制度的专业化等方面。第一,办案组织专业化。增设轻罪案件专门办案组,根据实际案件量配置人员数量,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形成繁简分流、轻重分离的办案机制,压缩办案周期,切实提高轻罪案件办理效率。第二,办案程序专业化。成立侦监协作办公室,制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规则,强化轻罪案件提前介入,既能引导侦查精准高效,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宽严轻重“度”的把握上实现统一,又能将案件分流前置至侦查阶段,进一步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第三,办案配套制度专业化。注重诉源治理,大力推动轻罪案件公开听证,为轻罪案件各方搭建对话沟通、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桥梁;优化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沟通机制,提前了解法院对案件处理的想法,避免轻罪案件一律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引入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领域专家等提供专业支撑,增强矛盾化解公信力。
(二)助力认罪认罚提质增效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前接侦查,后启审判,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治理方面的运用起着主导责任,在推进轻罪案件诉源治理过程中,应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质增效。但要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案件的治理中发挥真正的效能,绝不是仅在程序上“从快从简”,片面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更重要的是对“从宽”的保障,有效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笔者认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源治理共振发力需要着力提升以下几方面:一是精准确定适用标准。对认罪认罚需结合全案情节进行适用,避免出现一律从宽,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轻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在此基础上全面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作出轻缓化处理,切实释放制度红利,推动轻罪案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度融合。二是加强嫌疑人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主动作为的姿态,保证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并理解自己的权利,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以证据开示、法律解读、情绪引导等多种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避免因外部压力而导致的错误认知,真正落实该制度的理念初衷。三是提高律师参与度。检察机关要为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切实保障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的权利,同时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协商,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提升量刑建议质量。
(三)优化轻罪刑罚附随后果
增设大量的轻罪,但又不将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的刑罚附随效果加以区分,导致普遍存在“轻罪不轻”的现象,犯罪人终身承担严厉的附随后果或许过于沉重,且在犯罪附随后果的作用下,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优化轻罪刑罚附随后果,构建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是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在量刑建议中说明,法院经过再度核查最终作出决定。但考虑我国国情,并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轻罪案件均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轻罪案件适用该制度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人必须是初犯,对于累犯、惯犯,由于其社会危害性高,悔罪态度差,不应适用该制度;二是犯罪情节必须轻微,若所犯虽系轻罪,但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同样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被害人损失已获得恢复或弥补,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若犯罪人未尽力恢复或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就获得前科消灭的“好处”,必然是不利于犯罪治理和人权保障的。四是仿照缓刑考验期对前科消灭设立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期限届满符合条件的才可适用。
(四)完善轻罪治理配套措施
轻罪案件虽然在严重程度上不及重罪,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完善轻罪案件后续配套措施,做好轻罪治理“后半篇”文章。第一,构建行刑反相衔接协作机制。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为“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刑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强化责任担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非刑罚处罚,需要被行政处罚、处分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处分并跟踪督促落实,消除轻罪不起诉后的追责盲区,防止“不刑不罚。第二,积极灵活运用检察建议。部分轻罪案件仅依靠单一的刑事手段难以有效处置,需要多措并举采取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检察建议作为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载体,在轻罪案件诉源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治理”,在一个个单独的案件中发现共同的社会问题,通过向有关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为轻罪案件的诉源治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从点到面、动态延展实现减少或遏制轻罪案件发生和转化为重罪案件,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金石 景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