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驻所检察机关的的监督,让我的假条能批准下来,这次回家探视亲人,让我更加感受到自由的重要和家庭的温暖,剩余刑期我将好好服刑,期望早日出去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永登县看守所一名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返回后说道。
案情经过:
近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深入监室开展在押与服刑人员教育谈话过程中,一名拘役服刑人员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其向看守所申请请假回家探望生病母亲,希望得到驻所检察官的支持。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驻所检察官深入开展调查,对贾某依法询问,查阅其案卷材料,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贾某服刑表现、家庭状况、有无前科、是否累犯及社会危险性等情况。经调查,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5年4月被交付至永登县看守所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其母亲年过八旬,常年患病,近日在永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底其向看守所申请回家探视,但看守所处于对安全的考量,未给与及时答复。检察官办案组经研判认为,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罪犯可以每月回家一至两天,《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将探亲,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作为申请回家情形。贾某作为拘役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无不良记录,因母亲年迈患病而申请回家探视,符合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各项条件,其法定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2025年6月25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依法予以纠正。
永登县看守所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结合该服刑人员关押期间日常表现、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有利罪犯积极改造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批准该罪犯回家一天。为了让罪犯“出的去”、“归得来”,永登县检察院积极同看守所协商,引入担保机制,对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实行保证人担保,由符合条件保证人领出,并按时送回。批准环节增加了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最终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司法实践中,出于安全等多因素考量,刑法第四十三条往往处于沉睡状态。永登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相关条款落实落地,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这不仅体现了刑法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契合,而且能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感受到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提升改造、教育、感化、挽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