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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①——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检察官带您了解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4-03-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但现实社会中  
还是有不少人“以身试法”,  
更有甚者“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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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5日,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A地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一千元。

    2024年1月11日,甲与朋友聚餐时,小酌了几杯,酒足饭饱后,甲不顾朋友劝阻,执意驾车行驶时,被B地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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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甲在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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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     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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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危险驾驶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惨痛代价,大家要引以为鉴,尊重生命安全,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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