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背后的检察温度与力量
时间:2023-1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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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刻认识到了我这次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我会吸取教训,希望检察机关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赵某(化名)忏悔的说道。

今年4月的某天,赵某和他女朋友来到其女朋友奶奶家做客,赵某在外出上厕所之际,看见席某(化名)家后门有个破旧的小木门,遂临时起意撬锁进入席某家中,从其家中盗取一些旧书和两串鞭炮后随即离开。得知家中被盗后,被害人选择报警,赵某到案后主动坦白了到席某家中盗窃财物的行为。


该案件移交永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面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了解双方真实意愿。为从源头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承办检察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检察官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真诚沟通,互相听取了对方“心声”,赵某真诚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送上礼品,并赔偿了1000元,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赵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随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案件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是融法、理、情于一体,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促使其真心悔改。

本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以案释法”的作用,既传递了司法温情,又守好法之惩戒尺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并最终达成共识,真正实现了从“结案了事”变为“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能认同、可共情的方式,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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